普法律己
法治论坛

传记写作:名誉侵权裁判边界——基于近年份裁判文书实证观察

上周在咖啡馆见个客户,退休的老教授,退休前在高校带了三十多个研究生,其中一个学生最近出了本写他的传记,把他八十年代帮人做担保赔了三个月工资、家里连买煤的钱都没留的事写得细到能把当时的煤球炉款式都描出来。老教授气得血压飙到180,找过来的时候手里攥着书,书页都折了角。

传记写作的法律框架,从来不是“写真人就免责”

很多人觉得写真人真事有什么错?真的不是。

我们国家对这类行为的规制,主要散在《民法典》人格权编的条款里,比如第1025条明确:行为人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影响他人名誉的,不承担民事责任,但是有三种例外——捏造歪曲事实、对严重失实内容未尽合理核实义务、用侮辱性言辞贬损他人。搭配《著作权法》第11条关于作品归属的规定,你会发现这里的权利义务从一开始就是不对称的:作者拿着创作的稿费、享受着作品带来的名声,传记里的主人公却要承担自己的私人经历被公开、被解读、甚至被歪曲的风险。保护的法益说穿了就是两边的平衡——不能为了创作自由,随便把人家的私人生活扒出来卖钱;也不能为了保护人格利益,就把所有真实的人物传记一棍子打死。

民法典人格权编名誉权条款条文截图
民法典人格权编名誉权条款条文截图

两种常见模式的风险差,差在一个动作

我把最近几年碰到的案子捋了下,其实所有的风险分界都特别清晰。

第一种对比:作者写之前,拿着初稿里涉及主人公未公开私人经历的章节,找主人公本人做书面确认,哪怕是微信发文字说“这段我写的是你86年做担保的事,和你之前说的一致对吧”,对方回个“对”,这就是完全合法的创作路径;反过来,作者为了追求“故事的真实感”,从老同事、老邻居那东拼西凑素材,连主人公的面都没见,直接把人家没公开的离婚、创业失败的经历写进去印了两万册,这就是典型的高风险侵权。

第二种对比:作者写完之后,把所有能锁定特定个人的细节全部脱敏——真实姓名换成“老陈”,具体任职单位换成“南方某制造企业”,哪怕写的事是真的,只要不涉及能让熟人一眼认出主人公的信息,就是低风险的创作;反过来,作者为了卖书,特意把主人公的真实姓名、具体任职单位、甚至当年的家庭住址都写得明明白白,哪怕所有事实都经得起核对,只要涉及人家没打算公开的隐私,照样要承担侵权责任。

这里的关键区分变量我标成粗体:是否在公开出版前,对涉及主人公未公开私人信息的内容完成可追溯的核实留痕。没有这个动作,你写的再真实,也可能踩雷。

传记出版前内容核实流程示意图
传记出版前内容核实流程示意图

真碰到纠纷,别上来就硬刚

中国裁判文书网2020-2024年公开的涉“传记写作”的人格权侵权案件,总共127件,其中89%的败诉作者,都栽在刚才说的那个留痕的动作上。比如2022年有个案子,一个作者写某民营企业家的传记,把人家当年因为三角债被列失信的事写进去——其实那个记录早就按照失信名单的管理规定屏蔽了,属于已经不再公开的历史信息,作者没核实,最后判赔8万,还要在全国性的报刊上公开道歉。

说真的,我见过最亏的一个作者,写老校长的传记,稿费拿了两万二,最后因为把老校长年轻时候离婚的事写进去,赔了十二万。他当初还委屈,说这都是老校长自己当年在教职工大会上讲过的事啊。可问题是,人家当年在小范围的内部会上说的话,不等于授权你印成几十万册的书给全国读者看啊,对吧?

真要把风险压到最低,其实不用搞什么复杂的流程:

动笔列大纲的那天,顺手拉个加密云文档,把所有涉及主人公未公开经历的条目列成清单,每一条后面留好核实信息的粘贴位,等找主人公或者知情人确认的时候,把对方的语音转成文字粘进去,文档自动存版本,不用特意手动备份。

等三校样出来,别着急送印。把所有涉及主人公私人生活的章节单独抽成PDF,发一份到主人公本人常用的邮箱,留好发送回执,哪怕对方一周不回,这个发送记录就是你已经尽到核实义务的核心凭证。

真收到对方的侵权警告函,别转头就把书的印量加一倍冲销量。把涉及争议内容的所有素材来源整理成单独的文件夹,每一条素材标注好获取时间、联系人,再给合作的出版社发书面的情况说明,把责任划分的节点写清楚,别等法院的EMS寄到律所,才翻两年前的聊天记录找证据。

传记写作的侵权风险,从来不是由内容的真实性决定,而是由你有没有留好核实的证据决定。

本内容仅供法律信息参考,不构成委托关系,不构成对裁判结果的任何形式承诺。

免责声明:市场有风险,选择需谨慎!此文仅供参考,不作买卖依据。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文章名称:传记写作:名誉侵权裁判边界——基于近年份裁判文书实证观察
文章链接:https://zhoupulvshi.com/hunyin/477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