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别把“我没过错”当成免死金牌
很多人对打官司的举证逻辑有误解。 总觉得不管啥纠纷,谁告谁就得把所有证据拿全,证明对方哪里错了,不然就赢不了。真的不是。 法律里有个特殊规则,就是过错推定原则的适用场景下,举证责任是反过来的。你作为被侵权人,只要能证明损害是对方管理的范畴内的东西造成的,剩下的“我有没有过错”这件事,得对方自己拿证据证明,证明不了,法律就直接推定他有过错,该赔就得赔。 比如张阿姨那个事。她根本不需要去翻物业的巡检记录,不需要证明物业哪里漏查了,只要能拿出照片,证明砸伤她的那块瓷砖,确实是小区外墙的、归物业维护的部分,这事的举证责任就转移了。物业说自己每周都查?行,把近三个月的外墙巡检签到表、排查的影像记录拿出来,要是拿不出来,或者记录上显示上次查外墙还是半年前,那说再多“我们没过错”都没用。 还有托管班那个摔了的小孩。小孩才7岁,属于法律上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只要是在托管班、学校这类教育机构里受到人身损害,机构就得自己证明已经尽到了教育、管理职责——墙上贴个提示、嘴上提醒两句,真的不算尽到职责。我当时听刘老师说贴了提示板就没责任,都想帮她喊冤。总不能把小孩放进去,贴个“注意安全”的条子,就啥责任都没了。
这个规则,不是啥纠纷都能套

真遇上了,别踩这几个没必要的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