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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的实操规则——守法预期与法律风险的边界在哪?

上周三在接待室见了个当事人,坐下来从包里掏出皱巴巴的不起诉决定书,说自己被错关了42天,张口就要算200万的赔偿。

真敢要。

他算的账里,有这42天的人身自由赔偿,有50万的精神损害抚慰金,还有他被抓那天正在谈的一个300万的建材订单,因为他人不在黄了的损失。

别把国家赔偿当”国家发的福利”

很多人对这个制度的认知,全来自网上流传的几个冤错案的高额赔偿案例,根本没搞懂它到底保护什么。

翻《国家赔偿法》第2条的原文,核心说的很直白:国家机关和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有法定的侵权情形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才有拿赔偿的权利。

国家赔偿法第2条原文影印件
国家赔偿法第2条原文影印件

它保护的从来不是你”没做错事”这个结果,而是公权力在行使过程中,不能突破法定的程序、权限边界去侵害私权。这里的权利义务从来不是对等的:你要拿赔偿,就得拿出实打实的证据,证明公权力的行为是违法的,而且这个行为直接造成了你能算得清的损害——不是你觉得委屈就能换钱的。

举两个最常见的对比场景你就懂了。

第一种是合法履职和违法履职的差:公安机关按照法定程序,对有明确作案嫌疑的人走传唤流程,全程录像、手续齐全,哪怕最后查清楚人完全没参与,这也是合法的履职行为,半毛钱赔偿都没有;但要是办案民警没开传唤证,超了法定的盘问时限把人扣在办案区,最后查清楚人是无辜的,这就属于违法行使职权,要按日支付人身自由损害赔偿金。

第二种是同样都不违法,但拿得到赔偿和拿不到赔偿的差:被错误羁押的人本来有稳定的工作,单位因为他被羁押停发了这几个月的工资,这部分实际减少的收入,是可以算在财产损害赔偿里的;但要是他主张自己本来要谈成的一个加盟项目因为被抓黄了,哪怕那个项目真的签了意向书,也拿不到这部分的预期利润赔偿。

国家赔偿案件因果关系认定对比图
国家赔偿案件因果关系认定对比图

把这两个场景揉碎了看,核心的区分变量从来不是”你有没有受委屈”,而是损害结果与公权力违法行使行为之间的直接因果关系,以及损害本身的确定性、可量化性。

近三年的判决根本不是你想的那样

近三年的判决根本不是你想的那样
近三年的判决根本不是你想的那样

我翻了2021-2023年最高法发布的国家赔偿司法白皮书,这三年全国法院审结的近1.2万件国家赔偿案件里,涉及人身自由赔偿的案件占了62%,但最终支持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案件,占比才18.7%,平均下来,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金额还不到人身自由赔偿金的12%。

去年碰到个2022年的生效判决,当事人被错误羁押了128天,按当时的日赔偿标准算,人身自由赔偿金是6万多。他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50万,理由是自己被抓的事传到了小区,邻居指指点点,自己出门都抬不起头。最后法院支持了8万的精神损害赔偿,理由是他没有拿出正式的医疗诊断证明,证明自己因为羁押出现了严重的精神损害后果,所谓的”丢面子”,还没到法定的”造成严重后果”的标准。

说实话,很多人觉得自己被错关了,就算没病没灾,也该拿一大笔精神赔偿。真不是。法律上的精神损害赔偿,从来不是为了补偿你”被冤枉的情绪”,是要填补那些实实在在的、已经造成不可逆影响的损害。

别等出事了才想起找补

别等出事了才想起找补
别等出事了才想起找补

碰到太多当事人,等拿到撤销案件的决定书了,才慌慌张张来找我问怎么申请赔偿,连当初被抓的时候谁开的传唤证都记不清了。

有些事提前做了,后面能少走很多弯路。

在察觉到自己可能被公权力机关调查、询问的前72小时,把自己近三个月的银行流水、在职证明、正在履行的有效合同全部导出存在加密U盘里,备份一份给家里靠谱的人存着。

在被传唤、留置的过程中,每一次被延长留置时间的通知,都要要求工作人员出具书面的文书,哪怕是手写的便签,也要拍清楚上面的签字和时间点,别光听工作人员口头说”再等俩小时就放你走”。

拿到不起诉决定书、撤销案件决定书的当天,就把从被带走那天到恢复自由那天的所有交通、就医、误工的票据全部按时间顺序装订成册,别等过了两年的法定请求时效,才翻箱倒柜找皱巴巴的旧发票。

本内容仅供法律信息参考,不构成委托关系,不构成对裁判结果的任何形式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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